摘要

无责任能力者侵害行为防卫问题的本质是客观违法论与主观违法论之争。在我国,全面肯定无责任能力者侵害行为的可防卫性,不仅符合正当防卫制度的刑事政策目的,不违背正当防卫的法律性质,有利于实现积极的一般犯罪预防,而且解释论上也没有超出《刑法》第20条立法的规范射程。面对无责任能力者实施的侵害行为,先行回避不是法律义务,防卫人即使明知侵害者无责任能力,仍可不回避而直接实施防卫。对未成年人等无责任能力者权益的完整保护,可以通过对防卫限度要件进行适度扩大性解释的方式予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