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护债权人利益是公司法制定的目标之一,公司资本制度设计的主要价值就是追求股东、公司与债权人利益的协调性。作为保护债权人的担保机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2013年的《公司法》修订中被废除,一起取消的还有验资制度、注册资本分期缴纳制度,这破坏了之前对债权人保护的机制。本次资本制度改革便捷了股东投资,但却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有不足。由于之前立法者构建了庞大的注册资本规则群来保护债权人,忽视了其他制度的构建与运用,变现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还不完善,公司信用机制未能发挥作用,公司管理者责任设置不到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