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我国《商标法》第16条规定了地理标志商标构成的实质性要件,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本身具有特殊的品质,该品质是由当地自然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自然因素通常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源、河流、土壤成分、气温、降水、日照、森林覆盖率等,人文因素通常包括制作工艺、风俗文化、传统习俗等。既然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依赖于当地的自然或人文因素,发展地理标志无疑对于保护地理标志产区的动植物品种、自然环境、传承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下面笔者从如下角度,探讨怎样利用地理标志制度保护当地优良的动植物品种、自然资源,形成良性、可持续利用的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