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医疗指示作为一项实现患者自主决定权的重要制度,在我国一直缺少生长的土壤。《民法典》的颁布首次确立了生命尊严,为预先医疗指示立法提供了合法性基础;知情同意权和意定监护的相关内容表明了患者权利获得更加充分地保障、患者意愿得到进一步尊重等,这些规定对于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发展、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