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学界对教师惩戒权的讨论集中在价值观和方法论两个层面,呈现教育学者与法学学者研究分化的现象。在价值观上,教育学者过于注重矫正目的,容易造成教师惩戒的过度化;法学学者过于关注惩戒的形式界限,导致对教师惩戒行为的过度苛责。在方法论上,法学学者和教育学者提倡的结论均有领域局限性而难以收到实效。为此,在对教师惩戒权的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双层清理之后,基于教育系统和法律系统的封闭性,有必要引入社会系统论的沟通性,来优化两大系统耦合机制教师惩戒权的实施与治理。通过教育理念和法治精神一体运作,法治方法和社会方法协同共进,来消解当前教师惩戒权的发展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