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作为学术现象,根源于中国现代法治建设对两种知识类型的诉求:一方面,作为法治建设重要推动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更加专业的法律知识,这由法律科学提供一套系统化的法律技艺与法律话语;另一方面,现代法治是以程序技术和观念为推动力的动态整合机制,其承载着对于人、社会与国家的知识。两类知识的认识论基础是源于西欧文明的科学:从广义上看,科学是区别于感应认知的理知认知方式,具有反思的特点,并经历了由常识式理性向数理式理性的转变;从狭义上看,科学特指以数理式理性为特性的认知方式。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若能分别遵循各自的科学性,有可能为中国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