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认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诉讼行为,从九十年代初期就引起了学者们的讨论,并规定于司法解释等相关制度中。由于其立法地位层级较低,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自认的性质、自认的适用依旧存在一定问题。尤其是虚假自认的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自认制度的立法意义在于提高诉讼效率,也正符合了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义,因此对于自认制度的适用有必要进行细化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