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域外证据的特别证明规则自实施以来便饱受诟病,主要体现在规则缺乏明确性、合理性与实用性等方面。虽然实践中已经出现相应的柔化措施,但是该规则的最新适用情况仍不容乐观。大量司法裁判片面地依赖该条规则,采取一刀切的审判方法,忽视庭审质证的重要性,有违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除此之外,域外证据特别证明规则也无法满足电子证据的证明需求,即无法解决电子证据的域外认定问题,无法适应电子证据公证难的现状,无法包容新型网络存证技术,应当予以废除。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