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海底管理局作为推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独立的国际组织,负有代表全人类行使对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权利的使命,但其在国际海底资源开发机制中的角色定位还不甚明朗。以国际组织法为视角,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职责、主要机关的权力配置来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国际海底管理局定位成一个理想的全能者的角色;1994年《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打破了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全能幻想,使其更加精简。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规章制定过程、勘探规章和开发规章的内容来看,国际海底管理局正在纵向和横向地探索一个适当的角色定位。而在国际海底开发时代,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开发机制中的角色定位应当是有执行力的分享者,这种执行力至少体现为对惠益分享规则的细化和对国际海底管理局内部机构分工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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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