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网络借贷这一新事物,日本将其作为《金融商品交易法》项下的一类集合投资计划予以规制。在法律关系上,出借人与平台之间系匿名组合契约关系,平台与借款人之间系金钱消费借贷契约关系。在监管体制上,日本的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通过注册制限制平台准入并强调其信息披露义务。日本的网络借贷未发生系统性风险,得益于其监管的统摄性、法律的稳定性、追偿的便捷性和严格的市场准入。虽然中日两国在监管文化、历史、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我国仍可借鉴日本的监管理念:加强顶层设计,提高监管的统摄性;提高立法层级,保障实施的稳定性;增加制度供给,实现追偿的便捷性;严格准入门槛,改变备案的被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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