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论的角度下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进行分析,其结果是相关论者各持己见、互不退让,这于司法实践并无裨益。与其陷入无止境的理论争讼中,倒不如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采用证据学的思维来确定该罪的责任形式问题。任何犯罪的主观要件都存在证明困难的问题,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讲,有必要承认污染环境罪的双重罪过形式。在本罪中,实际上是故意犯罪适用了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虽然可能导致重罪轻判,但绝不会导致轻罪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