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确立了我国监察范围全覆盖的立法目的,并将是否行使公权力作为准确界定监察对象的依据。通过对公权力这一概念的辨析,梳理出公办高校内行使公权力的各种情形,认为学术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可能包含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和个人学术影响力三部分。基于对公办高校内行使公权力情形的归类,归纳界定出公办高校内部存在的四大类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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