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姓名的出现早于姓名权,依儒家经验看,姓名是宗法家族制度下家庭和血缘关系的表征。姓名由姓氏和名字组成,姓氏归属于父系血缘制的家族系谱,名字则通过辈分行列表现亲疏远近和长幼次序。妇随夫姓曾作为传统在中国确立,妇女的人格通过夫姓得以体现。随着从夫居婚配模式受到冲击,从母姓、隔代姓等从第三人姓与从父姓展开制度博弈。现代法律对于姓名权的规定所推定的权利理性并非简单的牟利理性,而是基于“通情达理”下融贯于儒家经验的权利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