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品种同质化、修饰性育种商业行为侵害原创新育种人的利益、保护链条短、维权取证困难、非法繁殖侵权、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认定困难等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性权利的性质决定了在利益平衡中国家利益的优先地位,无论是采用美国的双重保护模式,还是欧盟的分立保护模式,都存在“二元对立”的悖论以及本身的局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法律保护制度,力图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寻求新突破。海南自由贸易港植物新品种权服务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定位,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其保护的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本文通过分析认为,采用自贸港专门立法模式是其最终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