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显性的文字交流功能外,在历史中国,书法最重要的隐性功能是制度的:建构文字书写的社会共同体,支持并制约个体在文字书写过程中难免或必要的简化、潦草甚至任性,保证与时俱进的“书同文”;进而,借助公文,在这个农耕大国构建起一个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有迹可循、有案备查且有据追责的官僚制度。“书”因此成“法”。书法的艺术谱系更多是现当代学人对书法的政法谱系的改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