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信息公开的类型化与性质界定

作者:郭姝池
来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 25(S1): 143-147.
DOI:10.13916/j.cnki.issn1671-511x.2023.s1.031

摘要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负面信息的公开呈现出成本低廉、公开迅速等特征,对行政相对人之权益产生更大的影响。然而,负面信息公开的情形较为繁杂,缺乏类型化区分与法律性质的界定,在法律适用层面存在障碍,使得相对人难以寻求救济。从根本上看,散落在实践中的行政负面信息公开应当分为三种类型: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行政事实行为中政府公开文件的负面信息公开和负面信息报道。应当根据实践中不同类型负面信息公开的法律效果进行考量,并明确界定其法律性质,对负面信息公开进行规范。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相对人不服可以提起复议和诉讼,而政府机关的文件、负面信息报道则属于事实行为,相对人可以请求民事或刑事救济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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