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对互联网权利确认不足,私权领域的互联网新型权利得到较多关注,与其他法域交叉的新型权利不断创设,引发人们对互联网新型权利缺乏顶层设计、识别标准不甚明晰的担忧。互联网在技术层面上扩展当事人的权利空间,又面临制度层面上难以实现的困境,产生互联网增权悖论,互联网新型权利的创设箭在弦上。电子版权、网络选择权等新型互联网权利诞生,线下与线上权利平等成为可能。人们视互联网为必需品,接入权迎合人们追求信息平等的诉求。互联网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化、客体扩充、内容延展,算法权、制网权、新型互联网政治权利、数据权、信息自决权、信息安全权随之诞生,弱势群体受到倾斜保护,失序的社会状态有望矫正。互联网新型权利可以通过纳入宪法的基本权利、制定互联网权利法案、提出数字人权概念命题及司法审判的归纳推演等方式创设。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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