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关涉网购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作为交易强势一方的平台经营者,往往通过其制定的交易规则扩张自有权利、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法律属性的认定对其法律适用、法律规制及电商平台治理都具有重要意义。理论上通常将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视为“格式合同”,但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具有制定主体“权力”大,适用范围广泛而复杂,规则内容强制规定多、变动性大且有一定外部性等特征,使其不同于一般格式合同。也有学者注意到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异于格式合同之表征,主张采“习惯法说”“平台章程说”等不同见解。这些观点虽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仍无法完全合理解释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内在品格。相较于一般格式合同,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在法律关系构造上兼具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和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准行政关系”,行政色彩甚为浓厚,故应将其认定为“准行政性格式合同”。这一认定不仅符合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特殊性,还契合司法实务的裁判逻辑,并有利于对其进行预防性行政规制。一则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制定主体履行“准公共管理职责”,适用领域具有“公共性”,规则内容“行政规范性”较强,整体行政色彩浓厚,将其认定为“准行政性格式合同”符合其特殊性;二则在因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及其制定主体法律地位产生争议的纠纷、对电商平台经营者作出的监管处罚措施产生争议的纠纷以及对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本身合法性及合理性产生争议的纠纷中,“准行政性格式合同说”的认定均契合于司法裁判逻辑;三则“准行政性格式合同说”的定位有利于进行预防性行政规制,弥补司法规制个别性、被动性调整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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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