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评价规范主要由法律与政策两部分构成,均存在评价目的陈旧、主体一元和标准单一等“先天不足”。随着智慧教育模式步入现实,教育评价规范中的评价目的、主体和标准应作出何种适应性转向,成为教育立法和政策制定关注的焦点。基于深入推进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要求,结合智慧教育的技术特征和发展趋势,我国教育评价规范的评价目的应从“诊断工具”转向“识材施教”,评价主体应从“基本以政府为主”转向“政府+教育方+社会第三方”的多元化主体,评价标准应从“粗放型”转向“精细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