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经济合同法》时代和《合同法》时代的违约金制度,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的性质也随着《经济合同法》时代到《合同法》时代的变迁而发生演变。《经济合同法》时代依托的是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以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这一时代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相结合,以惩罚性为主,以补偿性为辅的性质;《合同法》时代依托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这一时代的违约金的性质相较于《经济合同法》时代已经发生了演变,它的性质演变成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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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