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治安调解是我国特有的化解治安矛盾纠纷的制度之一,是公安机关贯彻群众路线的一种方式,是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途径。但由于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不清晰、调解协议缺乏法律效力、民警调解能力弱化等问题,造成了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中的现实困境。应从明晰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赋予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确立治安调解的引导机制、提升民警治安调解能力等方面,构建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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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