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如何正确理解该条款中"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这句话,笔者在此结合两个案例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