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生的法律地位兼具基础稳定性与灵活多变性的二元特征。学生在宪法层面的法律地位为"公民",在教育法层面的法律地位为"受教育者"。理论上不宜将"未成年人"视为"学生法律地位"的一种独立类型,但基于"未成年学生"的身份特殊性,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其特殊法律保护与规制。学生的民事法律地位为"自然人",其中,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同时具有"被监护人"的法律身份。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学生的法律地位为"合同当事人";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学生既可能为"侵权人",也可能为"被侵权人"。高校在特定情形下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后者的法律地位为"教育行政相对人"。在不同的行政救济法律关系中,学生相应充当着"申诉人""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诉讼原告"等不同法律角色。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学生既可能为"被害人",也可能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其中,针对青少年犯罪的诸多问题,应当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综合治理,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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