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刑防卫限度一元论不仅是我国宪法中平等原则与法治原则的要求,而且契合正当防卫的哲学基础及其正当性依据。在个案中,应当将《刑法》第20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作为防卫限度的认定基准。这是由正当防卫的发展历史、民法和刑法的价值功能决定的,并且有利于实现放宽防卫限度的立法目的。《民法典》第181条“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规定只是确定了正当防卫人分担损失的标准。如此理解民法规定,既有利于发挥民事责任填补损害的功能,又合乎帕累托最优原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