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健全过程中,村规民约的民事司法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时代课题。村规民约的民事司法适用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涉及村规民约的纠纷、引导乡村社会的转型发展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村规民约的"法"属性、国家法的法律漏洞、乡村纠纷调解机制的非终局性等决定了村规民约民事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同时,村规民约内蕴的权利与义务的可诉性、"能动司法"司法理念、"事实论"属性等为村规民约的民事司法适用提供了可行性。法律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主体规定的不明确,具体个案中法官对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不到位,村民对于村规民约的民事司法适用意识淡薄是村规民约民事司法适用面临的现实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源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位、司法权力的自由裁量性与"空心化"的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力度不足等原因。为了理顺村规民约民事司法适用遇到的困境,需要从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程序以及内容,建构村规民约的双轨审查机制,加强对村民利用村规民约的引导等维度去寻找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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