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后,我国废止了权利保障功能孱弱导致司法处遇效果不佳的收容教养制度,转而建立兼具保护矫治修复功能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但该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执行等方面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法律依据不充分;适用对象条件不确定;程序设计不科学;执行程序不规范、不完善。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路径:(一)完善立法及配套法律法规,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二)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对象;(三)完善专门矫治教育的司法程序;(四)健全专门矫治教育的执行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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