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门教育去工读化或监狱化这两种极端趋势均有悖于其设立初衷,无法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合适的教育矫治。以教代刑的理论基础在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受教育权,且在特定情形下,国家可以实施隔离教育以挽救个体。针对招生程序不明朗、主管机关不一致、刑罚色彩过浓等问题,以及限制人身自由、体罚等污名,专门教育应坚持以教代刑理念,设置分级分类制度,明确主管单位,统一生源及办学标准,取消三同意原则,并由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公安机关配合执行。在未成年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社会有义务提供一个平等、宽容、尊重的空间,以促使未成年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