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文艺、民间文艺表现形式、民间文艺衍生作品具有层次上的区别。民间文艺属于宏观概念、公域概念,民间文艺衍生作品属于微观概念、私域概念。“民间”一词带有明显的阶层色彩,《著作权法》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公民社会语境审视下并不融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指涉混乱问题。如继续保留该条款,将之限缩解释为“民间文艺衍生作品”是贯彻“两创”方针的现实选择。承接该条款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可以设置在先其他作品抗辩事由,畅通自愿许可使用路径,规定停止使用例外情形,明确公平责任承担方式,以此规范民间文艺开发秩序,提升民间文艺运用质效,消减知识产权私利性与民间资源公共性之间张力,助力我国从文化资源大国升级为文化产业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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