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本质特征”条款入宪是我国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正确理解其深远意义,需要以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国家学说为基本依据,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现行宪法的发展实践,研究分析该条款的规范意涵和效力。“最本质特征”条款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发展历程,从理论上揭示了党的领导在我国宪法上的内在规定性,使宪法中党的领导具体化、实在化,并产生了明确的规范效力,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有力宪法保障。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在明确不得破坏党的领导的同时,又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划分“改革创新”与“颠覆破坏”的宪法底线,为探索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创造了宪法空间,增强了现行宪法的弹性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