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由法学、现实主义法学及后现代法学等反基础思潮,从质疑法律定义开始,用个性、特殊性否定法律的一般性、独立性、体系性等法律特征;用政治、社会、经济等关联因素破解法的自主性,进而推演出法治的不可能性。在对法律不确定的论证中,法律的稳定性被意义的流动性所替代;法律的独立性被社会关系纠缠;法律的明确性让位于模糊性,从而导致法律自主性减弱,衍生了对法治的失望情绪。然而这些反基础法学的观点,只是否定了法律特征(如一般性、明确性、独立性等)的绝对性,没有从根本上颠覆法律的自主性。虽然法律定义、规范等存在瑕疵,但定义功能依然重要,只是需要强化法律体系以及体系思维对法律自主性功能的弥补。法治需要法律定义和定义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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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