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良好的治理”建立在合理的“国家—社会”基础之上,它不能夸大政府在治理中单一主体的作用,甚至将政府/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对社会的全面管控,它也不是一种“无政府治理”的社会自治。前者可能会造成公权力的异化,损害公民权利;后者则可能会造成社会因为缺乏公共协调而陷入长期的矛盾冲突中。显然,单纯依靠政府管控和社会自治都有自身的局限性,都不是解决治理难题的“万灵药”,“善治”是追求国家与社会各自发挥其优势的“强国家—强社会”互动关系。因而,社会治理走向协同是实现善治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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