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确认了董监高“不保证”制度。随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定期报告出具“不保证”声明的情形不断出现,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和质疑。关于董事在信息披露中不保证,理论上存在性质不明确,与信息披露的法定要求相背离,其与虚假陈述界限不明等;实践中存在适用范围不明确,对公司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如何,董事主动申请披露“不保证”的操作流程不明确等问题。所以,需要明确其法律性质,强化董事勤勉尽职义务,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引,明确内外董事的区分责任,实现不保证制度与保证制度的良性互动,促进董事履行其应尽法律义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