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破产法》在破产债权受偿顺序的规定上存在若干问题,包括对劳动债权和侵权债权的保护不完善以及劣后债权制度的阙如。为此,基于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公共政策,我们需要对《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进行调整,赋予部分工资债权超级优先权,同时规定侵权债权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受偿。另外,《企业破产法》需要规定体现实质公平的劣后债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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