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机器的出现使马蒂阿斯认为,以控制作为责任归因的条件导致责任鸿沟。然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责任归因的控制条件,而在于行动体的变化。通过区分行动事件的可控制性和行动原因的可控制性,可以判定行动原因的可控制性是责任归因的充分必要条件。据此,在具有关系性、交互性和动态性的人机联合行动中,行动的原因既非仅出自于人,也非仅出自于机器,而是出于人机联合行动体。因此需要按照人机联合行动的特征,建构超越实体形式、区域分布、动态生成中的人机联合责任体,共同承担联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