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社会越来越体现出“风险社会”理论的特点,一个偶然事件将导致网络社会处于失序的风险之中。在此背景之下,公安机关需要规范网络参与者法律责任的自我定位与自律遵从,采用“必要多样性”治理思维,提高模块化、适应性、协调性、舆情化的网络执法能力。同时,降低网络社会风险问题的发生,就需要权威信息的引导力,公安机关的事件调查是权威信息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可以引入“第三方警务”对反权威信息进行整治。

  • 单位
    江苏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