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意定监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生效而在各地实施。作为意定监护制度实施比较早的地区,北京市和上海市积极推进意定监护制度落地,并积累了自然人监护与社会组织监护并行、实行意定代理+意定监护+医疗预嘱模式、鼓励意定监护公证并由公证机构承担公共监督的角色和严格遵守人财分离原则等宝贵经验,值得全国其他地区学习借鉴。从京沪地区的实践中也反映出现行意定监护制度还存在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应承担的责任不具体,监护人职责不明晰、监护人的权益保护机制匮乏,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机械化、造成适用主体范围受限,监护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效果滞后,监护专业人员及机构不足、特殊人群的需求未能得到兼顾,社会知晓度与认同度仍待提升、一些工作需要联动解决等具体问题,制约与影响着意定监护制度的推广与运用,需要从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 单位
    福建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