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高校校规对于轻微刑事犯罪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定非常严苛且笼统,原则上遵循“犯罪即开除”的并罚标准。这种粗暴的“一刀切”规定不仅与依法治教的法治要求相悖,也面临着理论上支撑不足的困境和刑法积极主义变革的挑战。当前,我国高校对于轻微刑事犯罪行为的纪律处分亟待规范化,应修改“犯罪即开除”的绝对规定,以比例原则为基本遵循,在轻微刑事犯罪与高校纪律处分的并罚上依次审查罪行与刑事结果标准、重大不利影响标准以及教育效果标准,同时纳入对微罪扩张趋势的考量,并遵循“先刑罚后处分”的处理顺序,以达到对轻微刑事犯罪行为作出恰当合理的纪律处分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