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程序服务提供者的出现,引发了对该类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间接侵权责任的讨论。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微信小程序案"做出判决,虽然判决结果并无不妥,但是判决的论证过程却是以低位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出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来界定高位阶的《侵权责任法》36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范围,有违基本法理。在新技术导致的法律适用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对36条作出新的解释,为小程序服务提供者匹配合适的注意义务。本文将36条注意义务分为两部分,一为对通知的审查义务,二为"必要措施"的合理界定。对于小程序服务提供者来说,对于通知的审查义务应当界定为:初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并给出"适当的理由";而"转通知",则可以成为一种合理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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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