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地征收补偿标准严重偏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发展权价值补偿的缺失,可见补偿标准制定中将农地发展权价值纳入考虑范围对实现公平补偿有积极意义。本文认为农地发展权价值应为由用途变更而产生的自然增值,其价值量化可以城镇综合用途末级土地基准地价减去基础设施投入成本和农地现状用途经济价值;其价值分配应兼顾国家、集体和失地农民,具体分配情况因农业内部安置和脱农安置两种不同的假设前提而异。郑州市的实证研究表明,与现行征地平均区片地价标准相比,脱农安置前提下的失地农民补偿标准依然偏低。

  • 单位
    郑州信息科技职业学院;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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