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环境刑法发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修复责任的刑法适用事关刑法体系的长远发展。生态保护的根源性压力、独立环境法益的提倡以及量刑协商制度的改革证成了生态修复责任刑法适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生态修复责任的刑法适用仍然陷入了双重困境的“泥潭”。在适用理论层面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律属性尚未明确;在司法实践层面由于缺乏统一的刑法规范依据和实施方案评估机构以及金钱化修复方式的“异化”执行导致生态修复责任适用细则不明。鉴于此,应当在理论层面明确生态修复责任的民事法律属性,在实践层面完善其适用细则以解决当前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