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经营者将同类业务与多个当事人签订格式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时,一旦因多起同质性争议引发民商事群体性纠纷,依照我国现行《仲裁法》,仲裁机构难以通过一个仲裁程序解决,进而导致陷入纠纷的“小额多数”求偿者救济困难。建构我国民商事群体性纠纷集团仲裁解决机制,不仅可以破解这一困局,也顺应了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降低解纷成本、助力诉源治理、放大仲裁制度外溢效应等利益诉求。我国可通过修改《仲裁法》,以国家立法推动仲裁机构立规,以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庭为运行载体,在可裁事项范围、仲裁庭自裁管辖权、仲裁条款解释、集团拟制与代表人产生、裁决效力扩张与执行等方面作出规定,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商事群体性纠纷集团仲裁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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