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商事交易启动前,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订立的合同,往往是各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但在履行过程中,鲜见能够完全按照各方预设的条件,简单地执行合同条款,更多的是各方为了促成合同目的实现而不断作出的妥协与变化。而在这种变化中,常常伴随着违约的发生以及合同期待利益的落空。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只会不断损害其切身利益,那么,对利益受损的一方最为有效的救济便是通过合适的法律程序解除合同,及时止损。《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及其司法解释,为合同当事人构建了通知解除的制度路径,犹如一柄长矛,斩断权利义务的纠葛;同时也为合同相对方保留了一面坚盾,防止解除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