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在受案范围中增加了行政协议,但是对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却未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相对人不履行或者违约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予以保障,但是多数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而是有赖于法院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救济。在我国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中,行政协议被广泛应用于各类行政管理领域,可是对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的情形,行政机关却遭遇了法律瓶颈,无异于束缚了行政协议的现实适用。本文着重对行政协议的非诉执行进行探讨,提出行政协议非诉执行的途径和方式,以及审查此类案件的要点,回应现阶段中法律法规的欠缺,解决行政协议案件的非诉执行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