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运用法庭秩序维持权的目的是排除影响法庭秩序的障碍。附带惩戒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在规训与惩戒时应落实比例原则及其三项子原则。首先,着眼适当性原则,法官应衡量适用司法强制措施是否有助于实现维持法庭秩序目的,尤其应区分诉讼参与人正当维权与违反法庭秩序的界限。其次,实行必要性原则,在诸多可以实现目的的司法强制措施中选择对关系人影响最小的措施,应严格把控驱逐辩护律师出庭的适用条件,如果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被告人适用驱逐出庭,也应严格适用。最后,贯彻相称性原则,将律师驱逐出庭时应平衡辩护权和法庭秩序维持权,如果因驱逐被告人而实行缺席审判应平衡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和法庭秩序维持权。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