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民法典》对土地经营权性质的模糊表达,以至于理论界纷争不断。其争议背后的实质就是法律体系与法律政策之间的矛盾所致,在《民法典》颁布施行后通过法解释学的路径予以消除争议是当前的主要任务。对土地经营权性质的分析,离不开《民法典》物债二分的外在体系基石,所有分析的逻辑前提当以此为基础。当外在体系存有矛盾而无法实现体系融贯之际,外在体系当服从内在体系要求,从法政策的目的与物权编的基本原则出发,易将土地经营权统一为物权。《民法典》中五年期限不能成为“二元定性论”的理论依据,其仅是提醒当事人审慎对待长期的土地经营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