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人们把自由、民主和平等看作正义的,而把不自由、不民主和不平等看作不正义的时候,自由、民主和平等之作为正义规范的合法性基础何在?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本体论性质的问题,是正义研究中的元问题。然而,在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国内外学者几乎无一例外地延续了西方思想史上的理论传统,把正义之为正义的合法性根据归结为德性、自然权利、天赋人权或某种技术性的分配手段,并据此审视马克思的正义思想。这是造成国内外学术界围绕马克思有无正义思想以及具有何种正义思想展开激烈争论的根源所在。实际上,在正义思想的发展史中,马克思的独特理论贡献及其正义思想的伟大之处并不体现于对正义问题的具体阐释,而是在对正义本体论基础的反思中另辟蹊径,以劳动即现实个人的对象性活动以及由此而生成的人与人、人与劳动产品的对象性关系作为言说正义的合法性前提,从而为正义奠定了坚实的本体论基石。呈现这一前提与基石,对于化解既有争议具有根本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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