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广泛应用,专利产品通过互联网的许诺销售已是常态。专利产品网络许诺销售具有方式多样化、受众广泛化精准化、时空限制弱化和低成本化的特点。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许诺销售并没有实际销售商品,行为人没有从许诺销售行为中获得直接利益,权利人也没有因之遭受直接损失,因此,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全部赔偿原则的要求,考虑确定间接损失具有可操作性,并顺应强化专利保护力度的趋势,网络许诺销售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