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司法实务中,串通投标罪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不少问题。通过案例剖析和学理分析,对于一人多次参与串通投标的,中标金额应当累计计算;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以扣除其支付成本后的获利计算;实践中一人控制多家公司围标行为应当构成串通投标;提前内定中标人,后补招投标手续一般不构成犯罪。为消除实务中对于串通投标犯罪认定的分歧,需进一步优化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完善行刑衔接,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