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窃取被行政机关扣押的本人财物,并未侵犯盗窃罪的法益,行政机关并未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中的司法机关不宜类推解释为行政机关,否则,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尹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从功能责任论、批判性法益概念角度出发,行政管理秩序遭受的损害并不值得发动刑罚保护,刑罚作为最后一道关卡,应当谦抑,尹某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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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