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法领域中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都是源于对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施加法律约束,而公法领域中的行政协议也存在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因而公法领域中的行政协议也存在合同相对性的突破问题。合同相对性在私法上的突破是一种有限突破,该有限性体现在:其一,第三人不能够成为合同承担履行责任的一方;其二,第三人不能够替代合同一方作为诉讼当事人。但是在公法领域的行政协议,其意思表示在公共利益保护与社会秩序维护方面都有着与私法合同不同的表现,从而导致行政协议在合同的相对性方面有新的突破。行政协议打破了传统私法合同没有突破的相对性约束,即在合同的履行主体、合同的涉诉主体以及责任主体方面有所突破。